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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2-13来源: 作者: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程序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和《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教育财政科研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陕教财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教职工依托渭南师范学院且作为项目负责人从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本校申请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级别

第三条根据科研项目来源渠道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对项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三个类别。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和我校认定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其级别包括:国家级项目、部级项目、省级项目、厅局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艺术基金下达的项目以及教育部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部级项目一般指除科技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设立的科研项目,省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科协设立的各类项目以及申报时在我校备案,且到账经费不少于8万元的国家级项目子课题。厅局级项目一般指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省级各部门以及省教科所、厅局级以上学会或协会、地市科技部门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软科学规划、文化咨询、社会服务、对策研究等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分为个人横向项目(教职工以个人名义获得的横向项目)和集体横向项目(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及科研机构名义获得的横向项目),横向项目以主持人、委托方或合作方形成的协议(合同)以及实际到校经费为认定依据。学校授权科学研究处为学校横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校级科研项目是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科研项目,其目的是培育高层次项目、培养青年科研人才以及服务学校中心工作。

第三章 组织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统筹领导科学研究处、大学科技园、学科办、宣传部、党政办、计财处、人事处、国资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1.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策划与培育、组织申报、立项、经费预算、阶段检查、验收与结题、成果管理、监督等;负责组织完成对科研项目在申报及执行过程中所要求的意识形态审查指导、督促和检查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问题;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与验收等。

2.大学科技园组织师生申报的各类产学研以及服务社会科研项目,由大学科技园据其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并及时将相关数据及文件资料提交科研处审核备案,科研处依据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办法予以同等对待。

3.学科办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围绕申硕学科专业编撰科研项目申报选题指南,为科学研究处编撰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提供依据。

4.宣传部负责科研项目在申报及实施过程中的意识形态审查,遵循二级学院党政初审、科研管理部门再审、宣传部终审的三级审查机制。

5.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各类需要法律顾问审核的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进行法律审查。

6.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控制和决算审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7.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8.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

9.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二级学院(部门)是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核、过程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全部过程,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报与立项

1.科学研究处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组织要求,及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等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申报要求和指南解读工作。对于限额申报以及学校负责评审的项目,由科学研究处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校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最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学申硕学科专业方向,择优报送或立项。对于项目主管部门下放到各级科研机构的项目,由各科研机构根据上级部门申报要求自行组织申报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科学研究处备案后按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对校内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由各部门自行评审,并报科学研究处备案、统计与认定。

2.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及时将项目申报相关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并协助科学研究处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必要时与科学研究处一起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的撰写编制,对申报材料进行把关,并按要求上报科学研究处。对于国家级科研项目,二级学院院长要亲自抓申报动员、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评议指导。

3.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根据学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4.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

5.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后,科学研究处、二级学院(部门)以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或答辩。

6.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责任书等,经二级学院、科学研究处审查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7.纵向科研项目如需外协的,应在申报书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签订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应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协作任务和考核指标、经费分配及预算科目、科研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1.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要恪守科学道德,遵守伦理准则,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重要文件的管理,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2.项目主管部门对过程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按时提交科技报告、年度工作进展或中期检查等相关材料,认真做好项目检查、评估等工作。

3.建立科研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重大问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所在二级学院和科学研究处。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核,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4.项目执行期间,由于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项目及剩余经费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通知,经二级学院、科学研究处审批同意后到计财处办理手续。

5.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逾期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由科学研究处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提请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6.项目负责人由于离职、已故等无法继续实施科研项目的,应对其予以变更或终止。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变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科学研究处提出新的项目负责人人选或终止项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结题与验收

1.项目必须严格遵照合同书或责任书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向科学研究处提交申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因项目主管部门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2.项目负责人须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结题验收工作,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材料。技术验收由科学研究处负责审核,财务验收由计财处负责审核,相关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直接责任。

3.项目通过验收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完成归档、结题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研究处提交完整的项目归档资料。归档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立项材料(申报书、立项批复书、合同书等)、执行过程文件(项目变更材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科技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技术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验收意见等)。

4.科学研究处直接收到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意见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提交归档资料,确认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收到验收意见的,应及时向科学研究处提交验收意见证明材料及归档资料,科学研究处审核后确认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与项目牵头单位或委托方协调,提供项目验收意见证明材料。采取提交结题报告方式结题但项目委托方确实不出具验收意见的,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即视为验收通过,科学研究处可确认项目结题。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

1.横向项目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合同文本范式按照渭南师范学院横向合同书样式,各类技术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样式。横向项目合同文本内容由项目主持人与委托方协商拟定。如果项目内容特殊,征得科学研究处同意后,也可另行协商拟订合同。合同的签订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2.项目负责人须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充分论证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应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证明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委托方签订相应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等。

3.合同一般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合同签订方及联系方式;(3)委托事项或合作事项的内容、范围和要求;(4)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域和方式;(5)研究经费及经费预算;(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7)风险责任的承担;(8)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9)验收标准和方法;(10)违约责任;(11)争议解决办法;(12)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

4.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律及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经委托方、学校科学研究处和计财处审核后,作为合同内容予以实施。

5.结项方式可以约定为项目出资方的鉴定意见、采纳意见、验收证明或同意结项证明,也可约定为项目结项报告等。

6.研究开发内容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另行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

7.合同签订程序:(1)项目负责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各类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详见科学研究处网站),与委托方当事人商定具体内容。(2)项目负责人填写《渭南师范学院科研合同审查登记表》,二级学院对合同格式、内容等进行初步全面审查,初审后报学校科学研究处审查。合同内容涉及其他学院的,复核审查前应由相关学院会签。(3)合同经费超过50万元(含)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予以审核。

8.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所在学院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学校科学研究处和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

9.合同一般一式5份。合同由我方首先盖章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我方盖章后1个月内将经对方签字(章)、盖章的合同原件分别交其所属学院和学校科学研究处、计财处归档备案。

10.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签订:(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市场政策的;(2)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3)无签订日期、履约地点及履行期限的;(4)合同内容含糊不清的;(5)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的;(6)知识产权归属损害学校利益的;(7)没有关于技术情报、资料保密条款的;(8)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的;(9)验收标准、方法不明确的;(10)无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无违约责任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有损学校利益的;(11)违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12)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情形的。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1.横向项目以合同及到账经费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含经费预算)及相关资料提交学校科学研究处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后,经学校科学研究处与计财处核实后方可立项。

2.横向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科学研究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3.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校科学研究处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上签字,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4.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证明、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学校科学研究处存档备案。

5.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结项手续,并提交项目最终成果简介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科学研究处存档备案。项目最终成果简介应包括成果内容、技术水平、应用前景、推广办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学校科学研究处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项目及最终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6.结项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结项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可凭所属学院对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认可证明办理结项手续。

7.提前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征得合同委托方同意,可提前办理结项。

8.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合同委托方协商,签订合同延期或终止协议,并报科学研究处存档备案。合同到期后两年之内无故不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由计财处暂时冻结其剩余经费,并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9.项目负责人离职后,项目及经费按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第六章 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类别及数量

校级科研项目包括:人才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项目等。

1.人才项目:申报对象是未使用或未用完科研启动费的博士和上级部门批准的各类人才;经费按学校人事处以及上级部门人才文件等相关政策执行。

2.重点项目:资助省级及以上平台(团队)成员,主持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一般项目:资助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助教及以上职称(不含正高级)。

4.专项项目。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中心工作要求,开展的专题性、时效性研究项目,如思政专项、扶贫专项等。

各类项目的立项数量及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学校科研费预算以及实际科研工作需要而定,同时可设立一定数量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六条申报与评审

1.校级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1次,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同时必须是科研平台研究人员。

2.科学研究处负责每年发布校级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各科研机构根据机构研究方向组织申报与评审工作。

3.申请人每年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参与人参与其他项目申报;项目参与人最多可参与2个项目;每个项目组至少有1名在校学生参与。

4.为充分发挥校级项目的培育功能,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校级项目未结题者;

(2)厅级及以上项目到期而未结题者;

(3)各类科研项目因个人原因存在撤项者。

5.校级项目评审权下放到科研机构,项目名额分配和结题验收由学校科学研究处统筹,其中人才项目和专项项目的评审与结题等由科学研究处直接负责实施。科学研究处负责项目申报的资格审查,各科研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着眼于我校学科申硕发展,根据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对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价,从严审核,宁缺勿滥。

6.科学研究处会同学科办,上报校科学研究委员会对各科研机构或各评审小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并结合年度科研及学科工作重点,综合平衡,择优确定资助项目,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申报书中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实施期间,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项目任务原则上不能调整。如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期限和终止研究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且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在研的校级项目,若因项目负责人离职等,可中止项目或变更项目负责人。

3.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研究计划不能完成的项目,科学研究处应及时予以中止、撤项。中止、撤项的项目,收回剩余经费。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校级科研项目。

4.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对校级科研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障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等。

5.发表校级科研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与立项项目内容密切相关,我校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并且标注项目资助类别,如“渭南师范学院人才项目”、“渭南师范学院平台(团队)重点项目”、“渭南师范学院一般项目”、“渭南师范学院思政研究项目”等字样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

1.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按研究计划内容撰写结题报告,按时通过依托单位向科学研究处提交项目结题申请和相关结题材料,并当对项目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科研平台应对项目结题材料进行把关。科学研究处对各部门提交的项目结题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结题。

2.人才项目研究期限及结题要求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其它类别研究期限和研究成果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在立项文件中予以规定。

3.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结题(或延期结题)手续,或因其它个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结题的,科学研究处予以中止、撤销,并收回剩余经费,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同时相应减少其所在科研机构项目申报名额。

第七章 项目配套

第十九条为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高层次科研项目立项,进一步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以“渭南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承担的项目,学校按照项目级别及到账经费给予一定比例配套经费,具体经费配套比例见下表: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比例

项目类别

国家级

部级

省级

厅局级

个人横向项目

配套比例

1:0.4

1:0.3

1:0.2

1:0.15

1:0.12

注:1.国家级项目配套经费最高30万元,其它纵向项目最高20万元;2.个人横向项目配套不设上限,集体横向项目不予配套,并且计提20%的管理费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于科研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负责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横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按期履行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科学研究处报告,并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完成的应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研发失败、无法通过验收等情况而引发争议的,应与委托方先行协商解决,并及时向所在学院、科学研究处报告,确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依法维护学校权益。因合同争议出现的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退回合同款等情况,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风险责任难以认定的,可由学校科学研究处或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查证属实或专家评估,确因项目负责人研发工作时间投入不足、疏忽、拖延等导致项目研发失败、无法通过验收的,或对自身研发能力和技术风险评估失当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可追究项目负责人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横向科研活动中违反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凡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原《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渭师院科〔2011〕35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获批渭南师范学院第三批特色学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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